政策法规知识(一)

【来源:中国机构编制网 | 发布日期:2020-03-09 】 【选择字号:

1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是什么?

构建系统完备、科学规范、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,形成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,职责明确、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,中国特色、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,联系广泛、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,推动人大、政府、政协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、增强合力,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。

2、如何在机构改革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?

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根本保证。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,增强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,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,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,提高党把方向、谋大局、定政策、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。

3、什么是优化协同高效?

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、权责一致,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、有主有次,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、流程通畅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,聚焦发展所需、基层所盼、民心所向,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,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,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,避免政出多门、责任不明、推诿扯皮,下决心破除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,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、职能更加优化、权责更加协同、监督监管更加有力、运行更加高效。

4、“三定”规定及历史演进。

“三定”规定,是“定职能、定机构、定编制”的简称。具体指对机关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、内设机构、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,按照统一的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,由党中央、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、政府印发的“主要职责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”的规范性文件,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。

“三定”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。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改变了过去就机构论机构、就编制论编制的做法,在转变职能的基础上,先定职能,再定机构和编制,并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。当时文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,名称是《××ד三定”方案》。这时的“三定”方案,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,在体例、结构和语言文字表述上不够统一、规范。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,为了使“三定”方案的名称更为清晰,统一规范为《×××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》,并对体例和结构作了明确。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,为了体现部门“三定”的权威性和稳定性,将“三定”方案统一改称“三定”规定,即《×××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,对“三定”规定的结构内容和一些具体表述进行了规范,并开始改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。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,为了更好地体现加强责任、权责一致,并与“内设机构”和“人员编制”这两个名词性词组相协调,将“三定”规定文件名称中的“职能配置”这一动词性词组改为“主要职责”,即《×××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。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仍沿用《×××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的提法。今后,一般不再使用“三定方案”、“×××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”等提法。

2018年机构改革,党中央对三定规定的效力层级作了进一步提升,对体例进行了相应完善,强调了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要求部门履行职责、设置机构、配备人员都要以三定规定为依据。

(转自甘肃省机构编制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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